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祖華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3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祖華係臺東縣蘭嶼鄉鄉民代表會之秘書(民國86年7月2日退休),負責綜理該代表會業務及兼辦出納、主計及辦理該代表會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之業務,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詎沈祖華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84年3月份起,至86年6月30日止,按月由該代表會各鄉民代表研究費中預扣被保險人 張堂村謝福佐謝阿生陳馬榮江仁義王春山張蘭花 等七位代表及28位各該代表之眷屬等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5萬6,201元,將之侵占入己,其後再於其所掌管之蘭嶼鄉民代表會之日記帳、分類帳等帳冊中,虛偽登載各鄉民代表之研究費係全額發放予各鄉民代表,另再逐月自該鄉民代表會之事務、人事等科目之經費中,挪用各月所應代為扣、收繳(各鄉民代表應自付)之保險費數額,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繳納。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13條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沈祖華所為貪污犯行,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4月22日以86年度偵字第360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於同年5月7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4年10月10日死亡,此有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105年1月21日北市000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死亡登記申請書影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4年12月4日(104)核字第092362號證明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市珠海公證處(2015)粵珠珠海第34338號公證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8頁)。依照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林彥成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對造當事人人數檢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之日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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