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簡字第11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文峰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處有期徒刑陸月」後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予補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處有期徒刑陸月」後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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