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更(二)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5號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萬寧 被上訴人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被上訴人 文亮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被上訴人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被上訴人興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吳詩敏 律師 李惠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