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171號上訴人 許正一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被上訴人 江元彬 輔佐人 鍾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月6日下午3時30分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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