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蒲盛松
被   告  鍾兆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於扣
除督促程序費用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390
元,已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以本院100年度桃補
字第34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0年10月11日付與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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