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19號
抗 告 人 呂碧芬 住高雄郵政第1689號信箱
李國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類 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款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本院100年岡補字第219號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