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344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玉娟
被   告  黃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臺東縣東河鄉都蘭
村40鄰都蘭394之1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表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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