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12月12日、97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6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張瓊如 │華南商業銀行城內│45,000元│96年9月1日│XC0000000│3個月││││分行│││││├──┼─────────┼────────┼─────────┼───────────┼────────┼────────────┤│002│彭 黃秀琴 │陽信商業銀行景美│7,400元│96年10月25日│AD0000000│5個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