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智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關於「民國106年3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7年3月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雅琪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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