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丁致彤 被告 曾瑋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宋松璟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