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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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即被告 錢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錢建良(下稱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105年度審易字第3283號),因聲請人所在地及工作地點均在臺南市,爰聲請移轉管轄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云云。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㈠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㈡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上開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選偵續字第2號提起公訴後,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283號審理中,固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起訴書各1份附卷可稽,然聲請人憑以聲請移轉管轄之事由,顯與上開規定不符,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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