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20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相對人 盧秀清 關係人 楊宥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雖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關係人楊宥潾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32年10月2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債權人楊宥潾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楊宥潾於103年1月8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220萬元及80萬元,總金額300萬元,並約定按月攤還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3年3月26日信託登記為相對人盧秀清所有,然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詎前揭債務自105年8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605,863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二紙(以上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系爭不動產雖於103年3月26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盧秀清;復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於102年10月29日,然聲請人取得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之前,依前皆說明,仍無礙於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又本院於105年12月1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分別於106年1月1日、105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22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田尾鄉│ 田平 ││216│建│00│01│02.06│全部│重測前:打簾│││││││││││││段打簾小段84│││││││││││││-5地號│└──┴───┴────┴────┴────┴────────┴─┴──┴──┴──────┴─────────┴──────┘┌─────────────────────────────────────────────────────────────┐│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22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4│彰化縣田尾鄉溪│彰化縣田尾鄉田│3層鋼筋混凝土│1層:53.72;2層:71.63││全部│重測前:打簾段││││畔巷87號│平段216地號│造,住商用│;3層:71.63;騎樓:15│││打簾小段73建號│││││││.66;合計:2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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