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張景雅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宏年 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