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張景雅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宏年 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3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