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3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盛祥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400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884號、107年度偵字第2768
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
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分別著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認為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於本案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23條,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過度侵害被告人身自由及工作權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謝梨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