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44號原告 楊孟傑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被告 陳榮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逸蓉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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