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梓謙 即 方信欽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昭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