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啓銘選任辯護人林宇文律師
張漢榮律師 侯傑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4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168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
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第572號解釋、第590號解釋分別著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認為刑法第168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於本案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過度侵害被告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謝梨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