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原告 金春 送達代收人 王雅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游婷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婷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9,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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