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明德堂法定代理人 蘇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水蓮 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之設立登記資料及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