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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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陳乙○○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一四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