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4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所主張被告車庫屋頂占用原告
所有房屋牆壁之門牌號碼為何?究係高雄縣○○鎮○○街○○巷○○
號或係高雄縣○○鎮○○街○○巷○○號?且應提出相關證據,並指
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