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簡字第4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所主張被告車庫屋頂占用原告
所有房屋牆壁之門牌號碼為何?究係高雄縣○○鎮○○街○○巷○○
號或係高雄縣○○鎮○○街○○巷○○號?且應提出相關證據,並指
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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