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瑞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武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又無法認定相對人確有收受,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