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590號債權人實德環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海威 代理人 李威廷 律師債務人何新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百分之八之遲延利息。
㈢港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百分之八之遲延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