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372號債權人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即連帶保證人甲○○係於何年、月、日簽訂本件人事保證契約之保證書?
二、本件債務人乙○○未繳回應收貨款之行為,係發生於何時?其最後一次未繳回應收貨款,係在何年、月、日所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