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17號原告祭祀公業 江士香 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被告甲○○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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