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緝字第七號
原告甲○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吳永豐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宗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