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一銘 被告筑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清雄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書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通知書、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