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楊坤興 右當事人與被告鋰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四十七萬七千九百二十二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四十五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用四十七萬七千八百七十七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七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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