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補正之如下事項:
一、按起訴,應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台幣一百萬元,僅表明被告有向原告借款並簽發支票為憑,但對於借款之原因事實(即被告於何年何月何日向原告借款、原告何時在何地點以何方式交付借款、約定清償日期為何日期等)並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起訴尚不合法。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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