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29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闊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順建前驅國際有限公司葉博任太陽有限公司、黃湧芳、 陳國忠倪淑卿陳甫彥王俊雄歐陽文翰 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住居所或其他送達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以108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各被告之送達地址且補繳裁判費用,該裁定業於
108年9月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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