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24號原告 鄭秀蓁 被告 郭嘉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陳報之處所桃園市○○區○○街○○號1樓(至原告陳報之郵政信箱經招領逾期而退回),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60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