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92號原告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經綸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被告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尹鈞
鄭榮文 被告有祈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少輝 被告 金崧鎰 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育柔 被告銘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騰空清除廢棄物並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
140萬0,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6,408元。至訴之聲明第2、3項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附表:
┌─┬────────────┬───────┬─────┬──────┬───────┐│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房屋稅籍證明書之課稅現值│││├─┼────────────┼───────┬─────┼──────┼───────┤│1│1347-3地號土地│4,000元│97│99999/100000│38萬7,996元│├─┼────────────┼───────┼─────┼──────┼───────┤│2│1348地號土地│9,000元│1,840│99999/100000│1,655萬9,834元│├─┼────────────┼───────┼─────┼──────┼───────┤│3│1349地號土地│8,997元│6,101│1/100000│549元│├─┼────────────┼───────┼─────┼──────┼───────┤│4│1351地號土地│9,000元│2,062│99999/100000│1,855萬7,814元│├─┼────────────┼───────┴─────┼──────┼───────┤│││122萬0,300元││122萬0,3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0)│││││├─────────────┤├───────┤│││74萬7,200元││74萬7,2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0)│││││├─────────────┤├───────┤│││117萬1,400元││117萬1,400元│││175建號建物(建物門牌:│(稅籍編號:00000000000)││││5│苗栗縣頭份市尖山里12鄰尖├─────────────┤1/1├───────┤││豐路206巷32號)│55萬4,900元││55萬4,9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0)│││││├─────────────┤├───────┤│││58萬3,700元││58萬3,7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0)│││││├─────────────┤├───────┤│││161萬7,200元││161萬7,200元││││(稅籍編號:00000000000)│││├─┴────────────┴─────────────┴──────┼───────┤│合計│4,140萬0,8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