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561號
原   告  洪琦雯
被   告  魏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0月6日下午2時31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 官方 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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