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412號
原 告 蘇駿杰
被 告 廖年勝 即高鼎精機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素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412號
原 告 蘇駿杰
被 告 廖年勝 即高鼎精機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