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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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字第802號
原   告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賢湘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
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
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8月1日以105年度店補字第592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於105年8月4日
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限繳納裁判費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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