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智字第1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明知「生命有明天」係原告享有專屬之視聽著作,竟意圖營利在大陸廣東省東莞地區,以人民幣200元之代價購得「生命有明天」盜版光碟後,自民國97年年中開始,利用其位於基隆市○○區○○路139之41號住處之電腦暨網際網路連線設備,連結至「PChome露天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請「rich8659」之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之訊息,供上網瀏覽之不特定人選購,顯已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請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著作財產權遭侵害,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自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且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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