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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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 馮文仙 即住平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偕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戴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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