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010號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理人 李福奎 債務人 高福仁
陸玉英
一、債務人高福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高福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陸玉英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