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棟雅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棟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棟雅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聲字第164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0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有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0880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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