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2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郁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核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612號案件經本院於108年2月26日判決審結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是已非在「審判中」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即被告陳郁婷自已不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甚明。綜此,被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