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李謀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美羣 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本院109年度虎簡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附表編號1、2所示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路○○號之2)移轉予原所有人 李林玉秀 名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8,800元【即房屋現值1,59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