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15號聲請人 蔡溪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3│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4│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5│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股票│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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