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99號聲請人 林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CX0000000-0││1│66││├──┼───────────────┼──────────────┼────┼───┼────┼───┤│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GX0000000-0││1│34││├──┼───────────────┼──────────────┼────┼───┼────┼───┤│003│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GX0000000-0││1│56││├──┼───────────────┼──────────────┼────┼───┼────┼───┤│004│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GX0000000-0││1│43││├──┼───────────────┼──────────────┼────┼───┼────┼───┤│005│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X0000000-0││1│4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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