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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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87號聲請人 韓攸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韓攸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99年8月15日│1,030,000元│SN0000000│││││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