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24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4月27日邀同債務人乙○○
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646,05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4月27日起至115年4月27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53%(目前年息為3.74%)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乙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7年12月26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
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1,495,291元外,並應給付自97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