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滄林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一零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滄林因肇事逃逸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2月20日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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