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壢簡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少宇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少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未能克制自身情緒,理性處理其胞妹 楊智友 與告訴人間之金錢糾紛,竟於電話中出言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被告為本件犯行之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仁益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533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