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188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豊文 債務人 玉山 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債務人李俊欣債務人劉辟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美金貳拾陸萬柒仟零壹拾壹點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美金叁萬肆仟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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