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98號原告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生財 訴訟代理人 許志成 被告 柯毅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1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參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業務關係持有原告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附表所示廠商所收取之貨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分次予以侵占入己,而原告已向被告追回其中243,898元(即附表編號9所示之2紙票據),故僅就被告尚未返還之4,273,56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73,5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述: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8款之規定,關於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本於當事人捨棄而為該當事人敗訴判決之規定,固得準用於附帶民事訴訟,至本於認諾之判決,則刑事訴訟法內並未定有準用明文,自屬不得一併準用,最高法院32年附字第371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故本件被告雖就訴訟標的於審理中為同意原告請求之認諾意思表示(見本院附民卷第11頁),惟揆諸前開說明,尚不發生認諾之效力。然原告所主張被告將附表所示各次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之事實,業經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6月在案,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侵占原告如附表所示貨款,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原告公司已向被告追回其中243,898元,被告僅尚有4,273,560元未返還,此為被告所不否認,是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76,5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民國101年8月10日送達被告,是應以101年8月11日為遲延利息之起算日)。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為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原告固聲明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惟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庸徵收裁判費,且訴訟費用之核定屬法院職權事項,故本件無庸就此而為准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收款時間│收款地點│收款金額│侵占後返還情形│├──┼─────┼──────┼───────┼───────┼────────┤│1│和春碾米廠│100年10月間│高雄市林園區東│83萬7,000元│無││││某日│林西路155號││││││││││├──┼─────┼──────┼───────┼───────┼────────┤│2│日昇米廠│100年12月30│屏東縣麟洛鄉中│4萬6,000元│無││││日│華路泰安巷8號││││││││││├──┼─────┼──────┼───────┼───────┼────────┤│3│西大企業社│100年12月間│高雄市楠梓區加│60萬1,660元│無││││某日│昌路332巷18號││││││││││├──┼─────┼──────┼───────┼───────┼────────┤│4│宋家香腸│100年12月間│高雄市鼓山區翠│68萬1,500元│無││││某日│華路323之2號││││││││││├──┼─────┼──────┼───────┼───────┼────────┤│5│東源碾米廠│101年1月10日│屏東縣潮州鎮長│18萬2,000元│無│││││興路54之8號││││││││││├──┼─────┼──────┼───────┼───────┼────────┤│6│和春碾米廠│101年1月間某│高雄市林園區東│160萬2,000元│無││││日│林西路155號││││││││││├──┼─────┼──────┼───────┼───────┼────────┤│7│西大企業社│101年1月間某│高雄市楠梓區加│2萬7,400元│無││││日│昌路332巷18號││││││││││├──┼─────┼──────┼───────┼───────┼────────┤│8│宋家香腸│101年1月間某│高雄市鼓山區翠│29萬6,000元│無││││日│華路323之2號││││││││││├──┼─────┼──────┼───────┼───────┼────────┤│9│信鴻商店│101年1月30日│高雄市前鎮區鎮│24萬3,898元│業已返還所侵占之│││││海3街8號1樓││2紙票據,票據號│││││││碼分別為UA574968│││││││3及UA0000000號之│││││││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