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5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沛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陳建宇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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